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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全国首个海上风电安全治理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25-07-22 12:43:00

潮新闻客户端 记者 李沐子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等五部委《关于加强海上风电项目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加强海上风电安全应急管理,促进海上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浙江海事局会同浙江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全国首个省级专项政策《浙江省海上风电安全应急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受访者供图

据悉,浙江省海上风电产业迅猛发展,根据浙江省海上风电发展规划,浙江沿海共规划风电场45个,当前已建成17个,总装机容量476万千瓦,年发电量约130亿度。随着海上风电场加速推进并迈向深远海,传统海上风电安全管理模式面临多重困境,叠加外海应急救援能力不足、配套安全设施建设滞后等,已制约浙江海上风电产业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的出台不仅为解决风电项目规模化开发可能带来的风险提供了参考方案,也为企业、属地政府、监管部门协同抓好海上风电安全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

记者了解到,《指导意见》分为总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设施工安全管理、运维安全管理、涉网安全管理、船舶和人员管理、应急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九个章节,旨在通过构建“全链条管控、协同化监管、科技化防控”的安全应急体系,进一步解决海上风电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跨部门综合治理合力不足、配套安全应急基础设施薄弱等问题,为海上风电产业健康发展提供扎实安全基础。

受访者供图

《指导意见》按照“业主主责、属地牵头、部门协同” 的责任体系原则,要求业主单位对从勘测设计到运维检修的全流程安全管理负首要责任,要求属地政府建立海上风电安全协调机制,成立专项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同时明确了海事、应急、能源等11家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形成“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监管责任体系。《指导意见》还规定,业主单位在项目实施前期,要开展通航安全影响分析,确保风电场布局与通航环境相协调,并要求在建设施工阶段,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步设计、施工、投用,并实施施工船舶“一船一档”制度,严禁内河船、渔船参与海上作业;在项目运维阶段要实行“四定”管理,即定船、定人、定点、定航线,运维船舶严格执行航次报告、登乘点安全管理等制度,在风电集中区域,划定电子围栏,对闯入风电场水域的船舶实时预警。

受访者供图

其中,《指导意见》最令人关注的内容之一也包括风电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明确企业侧要制定船舶触碰、人员落水等7类预案,海上升压站标配卫星电话等应急物资;政府侧要加强远距离巡航救助船等应急救援装备投入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尤其针对深远海风电场应急救援距离远问题,要求在海上升压站设置直升机悬停区,构建海空联合救助体系,强化远海救助力量装备。

此外,《指导意见》还配套出台了《海上风电远程安全监控平台建设指南》,推动业主单位建成“陆海空天”一体化监控平台,对风电场区及周边水域船舶动态做到智能化全覆盖监控。

《指导意见》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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